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会计准则解释3号是否作废了?)

智创体育 2024-09-21 08:34 1

2011新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是多少?请分类说明

(一)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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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会计准则解释3号是否作废了?)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 年限平均法(也称直线法)

2、 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 1 - 预计净残值率 )/ 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以上这两项都是源自于会计准则28号(2011),体现了IFRS下根据投资方持有目的、风险特征等因素将同类资产分为不同计量单元,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的理念。折旧额

3、 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法)

年折旧率 =2÷ 预计使用寿命(年)×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净值 × 年折旧率 ÷ 12

4、 年数总合法(加速折旧法)

年折旧率 = 尚可使用寿命/ 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合 ×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预计净残值 )× 年折旧率 ÷ 12

一般企业使用较多的是直线法。企业计提折旧可以个别计提,也可分类计提。

你好!税法规定,轮船的折旧年限为10年(原文: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也就是说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利益的实现方式,具体确认折旧年限,但不得低于此年限(也就是说可以在比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房屋20,机器设备10,车辆5年,电子设备生物资产3

房屋建筑:30-40

机械设备:10-18

运输工具:8-12

其他设备:5-10

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会计准则之间几点异论文

明确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与现行有关准则的披露要求不同,准则首先明确规定,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是有助于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及相关的风险,以及这些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流量的影响。

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会计准则之间几点异论文

2.货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2011年5月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ISA27(2011))和《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2011))。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2006年后发布的相关修订进行整合完善,2012年11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4年3月13日,完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KCAS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原CAS2(2006)同时废止。

一、重大影响的判断

CAS2(2014)新增强调:在判断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但并未实质性修订重大影响的定义。这项规定是与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控制的判断保持统一的,它是源于ia28(2008)。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考虑潜在表决权时,只能考虑“当期”可转换或可执行的潜在表决权,对于以后期间才可转换或可执行的潜在表决权不应当考虑。

二、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

CAS2(2014)第五条新增规定: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条规定引入《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业务合并》(2008修订)((FRS3(2008))合并成本的理念,并扩大至IFRS3(2008)未规范的同一控制企业合并。

修订此项规定的原因在于,收购的直接相关费用是收购方为了获得公允价值服务而进行的单独交易,并不属于出售方和收购方为了企业合并而交换的公允价值的一部分。同时,无论这些服务是由收购方的外部主体还是内部成员提供的,一般均不形成收购方在收购日的资产,因为所获得的利益在接受服务时即已消耗。

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CAS2中将企业合并分为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两种情况。在IFRS下,并未规范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一般情况下是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在长期股权投资中,会计准则规定几乎各类投资都应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确认和计量。在CAS2中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使用账面价值,而不是公允价值。

这是结合的实际对准则运用的修改,主要是因为我们的企业兼并大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为了防止合并企业通过公允价值粉饰报表,国内准则中单独对这种情况规定要按照账面价值入账。

我们采用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的原则,这主要是因为国内的市场条件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规范不像很多发达那么完善,公允价值的取得存在困难,并导致我们在应用公允价值上产生了很多问题。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很显然这些问题都可以逐渐解决,当条件成熟时,公允价值就可以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从而使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好地为决策服务。

四、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

CAS2(2014)删除了CAS2(2006)中“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并修订为:“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即不再区分投资前获得的净利润分配额和投资后的.分配额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原因是计算投资前的留存收益难度比较大并且成本比较高,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行的。有时,还可能涉及主观运用后见之明,从而降低了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此项修订是在200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引入的,它源于IASB于2008年5月发布的《在子公司、共同控制主体或联营企业中的投资成本(对《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和《会计准则第27号》的修订)》。

五、权益法的适用豁免

CAS2(2014)新增了两项权益法的适用豁免:

1.投资方持有的联营企业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可以对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需要注意的是,该部分可选择单独处理的投资,首先应当满足CAS22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分类条件。

2.当持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代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分类为持有代售非流动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代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六、后续计量上

此前,IFRS要求,在个别财务报表上对所有投资采用成本或金融工具模式计量,权益法只在合并报表适用。这就与CAS2(2014)形成异。2014年8月,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单独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对<会计准则第27号>(IAS27)的修订)》。有关修订恢复了权益法作为主体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的一个会计选择。该修订对自2016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IASB发布有关修订的原因在于某些利益相关方反馈,某些的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在编报单独财务报表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投资。此外,利益相关方还表示,在大多数情况下,主体按照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与按照当地法规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的区别仅在于是否采用权益法。IASB对上述疑虑表示认同。一般而言,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需要满足当地法规或者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要求。IASB在2013年12月发布征求意见稿ED/2013/10并考虑收到的意见函后修订了IAS27,增加了在主体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选择。

七、结语

通过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会计准则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修订后的新准则对于规范我国实务界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及保护股东的利益,促进我国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这个趋同不是对会计准则的“全盘抄袭”,只是与其总体思路在方向上保持一致,因为我国的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具体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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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新准则下各项资产减值的定义以及计提 转回 披露的方法 注意事项 以及特点

第八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价格减去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没有法律约束力销售协议的,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新准则下资产减值的处理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流入应当基本上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流入.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 .

(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 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 租赁》 .

(八)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 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

(七) 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六条资 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金、报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七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在既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又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可以作为估计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参考.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未来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第九条 资产未来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预计资产未来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

第十条 预计的资产未来流量应当包括:

(一)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流入;

(二)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流入所必需的预计充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流出).该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流出;

(三)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流量. 该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一条 预计资产未来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估计.预计资产的未来流量,应当以经营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流量最多涵盖5 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

第十二条 预计资产的未来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流量.

预计资产的未来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流量.

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流量的现值时,预计的未来流入和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流出数。其中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行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流出教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 或有事项》 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第+三条 折现率应当是一个反映当前市场货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它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在预计资产的未来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 预计资产的未来流量涉及外的,应当以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流量的结算货为基础,按照该货适用的折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现值采用计算资产未来流量现值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第十五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七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五章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第+八条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流入是否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均供内部使用,也应当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如果该资产组的流入受内部转移价格的影响,企业应当按照其管理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流量.

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第十九条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和可以合理且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组在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等),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计入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而且企业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单一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其未来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扣除.

第二+条 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或者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帐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第二十一条 对某一资产组作减值测试时,首先应当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然后,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处理.

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部分,企业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一)首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帐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其次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和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把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

(三)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损失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摊,以抵减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资产的账面价值:

(一)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

(二)然后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帐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第六章 商誉减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难以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 号? 分部报告》 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第二十四条 为了减值测试的目的,企业应当自购买日起将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景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本条前款规定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第二+五条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侧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确认减值损失.

第七章 披露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二)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三) 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导致每项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以及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

(一)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单项资产的,应当披露该单项资产的性质.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还应披露该项资产所属的主要报告分部.

(二)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下同)的,应当披露:

1 、资产组的基本情况;

2 、资产组中所包括的各项资产于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3 .资产组的组成与前期相比发生变化的,应当披露变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当期资产组组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资产减值,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资产(或者资产组,下同)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一)可收回金额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还应当披露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基础.

(二)可收回金额按资产预计未来流量的现值确定的,还应当披露估计其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以及该资产前期可收回金额也按照其预计未来流量的现值确定的情况下,前期所采用的折现率.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一)、(二)和第二十七条(二)2 项信息,应当按照资产类别予以披露.

资产类别,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性质或者功能相似的资产。

第三+条 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或者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

(二)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1、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还应当披露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不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应当披露:

( l )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用的各关键设及其依据.

(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2、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当披露:

(1)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流量的各关键设及其依据.

( 2 )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健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 3 )估计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

第三十一条 商誉的全部或者部分账面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不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以及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合计金硕.

商誉账面价值按照相同的关键设分摊到上述多个资产组的、且分摊的商誉合计金额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 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合计.

(二)采用的关健设及其依据.

(三)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健设相关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外业务)(3)

【准则原文】第七十七条 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货性项目和外非货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

(一)外货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非货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金额。

前款所称货性项目,是指小企业持有的货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性项目分为货性资产和货性负债。货性资产包括:库存、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货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

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非货性项目,是指货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交易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背景

与第七十六条主要解决交易日的记账问题相对应,本条主要解决期末的记账问题,本条参照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折算》有关外交易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本条规定应用的时点:资产负债表日,通常是月末

二、货性项目与非货性项目的内涵

为了便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交易的结果进行会计处理,本准则将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分为外货性项目和外非货性项目。

(一)货性项目

货性项目又分为货性资产和货性负债。

1.货性资产包括:库存、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还包括应收票据和长期债券投资等。

(二)非货性项目

非货性项目,是指货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这些项目有一个共同特点是:都是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三、货性项目的会计处理

(一)折算所采用的汇率:资产负债表日的本条规定应用举例即期汇率

(二)汇兑额的处理

汇兑额,是指对同样数量的外金额采用不同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金额所产生的额。

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的即期汇率(或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额,计人当期损益,其中,属于汇兑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属于汇兑损失,计人财务费用。

对于外货性项目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可能产生的汇兑额,主要有两种情况:

情况是在外交易发生当年,由于外交易的交易发生日与资产负债表日通常不是同一天,汇率就可能不同,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货性项目的余额进行折算时就可能会产生汇兑额。即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与外交易初始确认时(即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交易当期平均汇率)不同而产生的额,计人当期损益。

比如,甲小企业的记账本位为。2×13年12月1日出口商品实现销售收入的金额为100万美元,定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20元,该笔美元收入折算为为620万元(100×6.20)。在资产负债表日(2×13年12月31日)对该笔银行存款100万美元进行折算时,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10元,该笔美元收入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为610万美元(100× 6.10),与初始确认时的折算金额620万元之间的额-10万元(610 -620),其经济意义为银行存款金额的减少,属于汇兑损失,应当计人2×13年的财务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外交易初始确认时的即期汇率,如果初始确认当时采用的平均汇率,则在计算汇兑额时,为简化核算,也可以按照汇率与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算进行比较。

第二种情况是在外交易发生后的各个年度,由于外交易所产生的货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与前一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额,计入当期损益。

接上例,定2×14年12月31日,该笔银行存款的余额仍为100万美元,该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15元,则折算的金额为615万元(100×6.15),与前一资产负债日(2×13年12月31日)即期汇率折算的金额 610万元之间存在额,该额+5万元(615-610)为汇兑收益,应当计人2×14年的营业外收入。

四、非货性项目的会计处理

(一)折算所采用的汇率

本准则规定,对于外非货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即采用历史汇率进行折算。

(二)不会产生汇兑额

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非货性项目,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的即期汇率(如果当时采用的是当期平均汇率,则指当期平均汇率)进行了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金额,不会产生汇兑额。这是因为,这些项目在取得时已按取得时的汇率进行了折算,从而构成这些项目的历史成本,如果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就会导致这些项目的价值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从而使这些项目的折旧费、摊销额随之不断变动。这与这些项目的实际情况不符。

比如,甲小企业的记账本位为。2×13年3月1日进口机器1台,价款为100万美元已经支付,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30元。定不考虑相关税费,该机器属于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购人时已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630万元。2×13年3月31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25元。由于固定资产属于非货性项目,因此,2×13年3月31日,不需要按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调整,不会产生汇兑额。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5603财务费用”和“5301营业外收入”等两个会计科目。

甲公司计算期末产生的汇兑额:

(1)银行存款欧元户余额=200 000+300 000=500 000(欧元)

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金额=500 000×9.61=4 805 000(元)

汇兑额=4 805 000-(1 938 000+2 862 000) =5 000(元) (汇兑收益)

(2)应收账款欧元户余额=600 000-300 000=300 000(欧元)

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金额=300 000×9.61=2 883 000(元)

汇兑额=2 883 000-(5 646 000-2 862 000)=99 000(元)(汇兑收益)

(3)应付账款欧元户余额=400 000(欧元)

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金额=400 000×9.61=3 844 000(元)

汇兑额=3 844 000-3 8556 000=-12 000(元)(汇兑收益)

(4)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额=5 000+99 000+12 000=116 000(元) (汇兑收益)

借:银行存(七)《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款——××银行(欧元) 5 000

应收账款——××单位(欧元) 99 000

应付账款——××单位(欧元) 12 000

贷:营业外收入——汇兑额 116 000

【准则原文】第七十八条 小企业对外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财务报表折算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背景

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都对企业外财务报表的折算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为记账本位。业务收支以以外的货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作为记账本位,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计算。所得以以外的货计算的,应当折合民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以外的货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一日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一日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一日的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本条规定体现了作为法定货的要求和体现。本条所称的“月度或者季度一日的汇率中间价”即指本准则月末或季末当日的即期汇率。即对应纳税所得额亦即利润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本准则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执行,对于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流量表的折算作了大大简化,全部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这一点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相一致,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折算》的规定有很大异。小企业对这一异应引起注意。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小企业需要对外财务报表进行折算的原因

如果小企业在日常记账中采用了以外的其他货记账,即采用非作为记账本位,如美元、欧元、日元、港元等,但是在年末,按照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以反映小企业的财务报表,以供商业银行、税务机关等方面使用,就涉及到外财务报表的折算问题或转换问题。

外财务报表折算主要涉及两个会计问题:首先,选用何种汇率对外财务报表项目进行折算;其次,对由于外财务报表各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而产生的报表折算额应如何处理。

二、外财务报表的折算

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当日的即期汇率去乘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流量表中所有项目的外金额,从而将各项目的外金额全部折算为金额。即相当于对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流量表的所有项目同时扩大相同的倍数,三张报表中合计额、总计额和额也都会扩大相同的倍数,不会由于同一张报表的不同项目采用不同汇率折算和不同报表采用不同汇率折算所带来的报表折算额问题。本准则作这样的规定,一是考虑到外财务报表折算对绝大多数小企业来说不是一项普遍业务,比较符合小企业的实际,二是可以大大减轻小企业的工作量,三是不会改变原来外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和财务指标的相对比例。

税务会计中的特定原则有哪些

税务会计必需坚守的四条“高压线”

“高压线”一:真票真业务

2011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办法》规定,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该办法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在以票控税的我国,不仅充当证明经济业务和事项合法有效的凭据,而且具备了货支付手段的部分替代功能。特别是凭票抵扣税款、企业所得税依据合法票据税前扣除和海南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凭票退税等,更是凸显了在我国经济往来中的重要作用。

所谓真业务,是指纳税人真实发生了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业务和事项。业务的真实性除购货证明外,还应有采购单、购销合同(协议)、运输票据、验收报告、入库单、出库单、盘存记录等证据支撑。在需要纳税人举证时,这些凭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能够被税务机关和等部门采信。

所谓真票据,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取得的必须由售货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并开具,且加盖其专用章,不存在使用非售货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的行为;二是上所列商品货物劳务的规格型号与实际业务和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变更商品货物劳务或其规格型号的行为;三是上记载的数量单价金额与实际业务和事项完全相符,不存在大头小尾或调整数量或金额的行为;四是开具双方若属于关联方,应考虑符合交易原则,使用公允价格,避免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不存在利用关联方调节利润的行为。

真票真业务,如同一枚硬的两面,缺一不可。真业务是内容,其发生才导致的开具;真票是形式,是记录经济业务和事项发生轨迹的凭据;真实的内容与完美形式的结合,才能作为财务报销依据,才兼具了货的结算手段功能,才成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能否扣除时,首先区分与取得收入相关还是无关,如果无关,任何支出均不得扣除。其次区分相关支出是收益性支出还是资本性支出,若为资本性支出,应按规定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若为收益性支出,可考虑一次性扣除。,再根据支出内容,判断属于禁止扣除、全额扣除、限额扣除或加计扣除项目,正确进行相关处理。

“高压线”二:会计信息可靠

目前,规范我国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均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必须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财务会计报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对外提供虚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非同一口径的财务会计报告。

涉及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既包括适用大中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也包括适用小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不仅是制定38个具体准则的依据,也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基本准则认为会计信息要有用,必须以可靠为基础,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将符合会计要素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六大会计要素如实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不得依据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者尚未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尽管庞大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规定了交易或事项的确认标准、核算程序、处理方法,甚至对造者要追究法律,但因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会计造行为仍非常。比较普遍的现象是:为少缴税款,企业往往减少或不确认收入,增加或扩大成本费用;为上市、不退市或考核政绩,企业不惜缴纳巨额税金以虚构收入,不摊或少摊成本费用以虚增利润和业绩。一句话,企业会计在做账时必须坚持“诚信为本,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账”。

“高压线”三:税法优先

税法的立法级次一般高于财务会计制度,税法体现的公共利益高于财务会计制度体现的单位或部门利益,绝大多数认同作为财务会计基础的典型案例并不适合征税的实际需要。因此,世界各国在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实践中,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之间的异,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税法遵从成本,但当两者出现冲突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服从税收法律法规。

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主要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和可抵扣费用的范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未必相同。当计算的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五)电子设备,为3年。(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依据是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如果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改变、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但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

事实上,财会﹝2003﹞29号文确立了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本原则,隐含三层含义:(一)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都有规定,如果两者规定一致,无须纳税调整;如果两者规定不一致,须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即会计服从税法;(二)纳税调整既包括时间性异,也包括性异;(三)税法没有规定,财务会计制度有规定,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企业财务通则》第六条、《中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公告2012年第15号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一条与财会﹝2003﹞29号规定一脉相承,基本原则是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财务会计确认的支出在税法允许的限额内,则按照财务会计确认的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减少会计与税法的异调整工作。

“高压线”四:交易需有合理商业目的

为保证税收不受非法侵蚀,防止企业钻税法漏洞,《中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为或交易;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推迟或免除应税收入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是其从事某安排的或主要目的。如果企业的税务安排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可合理推断其违背税收立法精神,构成避税事实,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给予相应惩处。

如果企业没有合理商业目的,只要进行减少、推迟、免除应税收入或者应纳税所得额的特定交易及安排,比如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协定、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设立公司进行频繁交易等,就很可能遭受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如果税法利用低税负交易形式或投资行为的选择,是顺应税收政策的正当做法,应认定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安排,税务机关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年折旧率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寿命(年)×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年折旧率 ÷ 12一是对其重新定性,取消企业已获得或将获得的税收利益,如调增收入、调减扣除额、调减抵免额等;二是税收上不承认没有经济实质的管道企业;三是对参与该企业税务安排的相关企业进行相应的调整。

综上所述,企业发生交易或事项时,办法是准绳,是“点”;在交易或事项的处理过程中,流转税税种的相关规定是“线”;在确认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依据,是“面”。无“点”组不成“线”,无“线”组不成“面”;无“点”组成的“线”,无“线”组成的“面”,与无“点”和“线”组成的“面”一样,不具有合理合法性。如果还存在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交易或事项,税务机关很可能运用反避税规则进行纠错校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4条——固定资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非货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2)摊销方法不同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什么是企业会计准则?

【例8-2】承【例8-1】,2×13年12月31日,即期汇率为1欧元=9.61元。

问题一:什么是企业会计准则 企畅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则和指南。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在准则实施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的问题,有些章节希望再补充些实例。与此同时,2007年12月6日,内地和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根据两地准则等效磋商和谈判的结果,有些内容需要通过《讲解》的修订进行必要的补充。根据上述情况,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原有框架及其内容为基础,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问题二:《会计法》与《企业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序列号:C28M3039FMLF设备名称:iPhone4S(8GB)激活状态:已激活(2014年02月09日)电话支持:已过期硬件保修:未过期(2015年02月08日)生产日期:2014年01月15日-2014年01月21日生产工厂:

问题三:《企业会计准则》属于什么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由四部分组成: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部门规章;四、规范性文件。其中,法律由常委会通过、签署颁布;行政法规由常务委员会通过、以令公布;部门规章由主管部门以令公布;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

所以,在海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属于属于会计规章,是金人庆签署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是以财会字文件印发的。

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法规体系,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要求企业必须执行,否则就属于违规行为。

问题四:2014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哪些 2014年共修订了五项会计准则,发布了两项新准则及一个补充规定,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列表、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等。以下是具体解读。

一、修订的5项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新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共八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以及衔接规定和附则。

新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将综合收益相关内容补充纳入准则正文,还对我国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讲解中相应的规范性条款内容进行了整合。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与原准则对比,强调了财务报表列报对持续经营能力、终止经营的披露以及报表项目金额的重要性原则、并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

所谓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益和损失。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修订后的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引入了离职后和其他长期辞退,充实和明确了短期薪酬和辞退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准则将适用于短期薪酬、离职后、辞退和其他长期职工,涵盖了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外的各类职工薪酬。

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原准则三十一条,修订后的准则五十四条,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程序都有较大变化。重新规定了母公司的合并范围,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此次2号准则主要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计处理,且按22号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

5、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整合并优化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统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拥有重要少数股东权益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需要披露主要财务信息,并优化有关披露的内容。

增加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要求企业披露向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类型、金额,包括帮助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及意图等。对于未纳入合并范围的要求企业披露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其融资方式、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从结构化主体中获得的收益、收益类型等;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还应当披露支持的类型、数量及提供支持的原因、目的等。

二、发布的2项新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

问题五:会计准则是什么????? 概念我就不解释了。自己百度搜索 这个链接有详细的大纲。你可以看看

zhidao.baidu/question/73211551

会计准则包括总则1条。38项具体准则。

考试的话。你就买本书 会计准则具体解释的书看看。

做为会计从业人员来说。了解一下就可以了。没什么用处。具体的要求。例如存货。固定资产等会计科目。在税法上还有更加具体的要求。在会计上我们所学的会计基础或者初级会计职称等,就足够我们用的了。会计准则太抽象。没什么具体实在的用途。

会计准则主要是对加强和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规范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指导作用。就好像一些规范是一个道理。例如治安条例规范。学生守则规范等等。

只知道定义是没用的。要了解的是细则。

问题六: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是什么?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同属于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 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侧重点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在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将陆续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通用形式,并已构成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特色。

上市公司一定要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未废止。2011年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问题七: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准则框架体系

企业会计准则由一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准则指南构成。其中准则指南包括会计准则解释、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由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财务报表、外业务、附则等组成。

(二)会计科目设置

1.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企业也可以根据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会计科目的分类:分为6类,分别为: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

2.小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主要根据具体准则中涉及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规定了60多个会计科目及其主要账务处理,主要涵盖小企业的常见交易或事项。

会计科目的分类:分为5类,分别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

(三)财务报表的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至少应当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5)附注。

2.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流量表;

(4)附注。

(四)主要会计处理对比

1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账务上处理简单点,毕竟企业涉及的业务少,所以会计上处理简单明了。.存货

(1)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不同

(2)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初始计量不同

(3)盘盈存货的处理不同

2.金融资产投资

(1)分类不同

(2)计量属性选择不同

(3)减值处理不同

(4)投资收益确认不同

3.固定资产

(1)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初始计量不同

(2)减值处理不同

4.生物资产

(1)分类不同

(2)减值的处理不同

5.无形资产

(1)减值处理不同

(3)对于不能可靠估计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的处理不同

6.借款

7.收入

8.所得税费用

问题八: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小中型企业可以选择小企业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准则。

但是上市企业或者大型企业只能选择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其实不多的。但是一些处理稍微不同列如坏账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等到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候,直接列入营业外支出,而会计准则可以选择备抵法或者直销法。

列如税费,小企业准则计提时候除了外,其他税费全部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会计准则却对应分开,常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其他税费可能列入管理费用。

问题九:《会计法》与《企业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中华会计法》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会计法是从的角度,以法律来规范宏观的会计行为(如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

而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法等制定的,它从企业的角度来规范企业具体的会计行为(确认、计量、报告等);

38项具体会计准则则又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制定的,更为微观、具体。

附:

解读四项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都有哪些变化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发布四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分别为: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2017﹞16号)

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财会﹝2017﹞17号)

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财会﹝2017﹞18号)

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财会﹝2017﹞19号

如上的准则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财会﹝2017﹞16号施行前的有关业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施行前已处置或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无需追溯调整。财会﹝2017﹞17号和财会﹝2017﹞18号、财会﹝2017﹞19号不要求追溯调整。

四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有关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第2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2号准则第十二条规定,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简称其他长期权益)冲减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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